公共領域中信任的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講的是關于信任的故事。它告訴我們,如果人們之間沒有相互信任,則每個人都選擇做對自己最有利而對他人最不利的事情,但結果雙方都會做對對方不利的事情。如果人們之間相互信任,則人們就會做對雙方最有益的事情,對自己損害最小的事情。沒有信任,人們必然不惜一切代價最大化地利己損人,由此可能導致戰爭狀態。相互信任,人們肯定彼此合作,優先追求對雙方最好而損害最小的事情,最大程度地利人而不害己,由此必然導致和平狀態。
信任的囚徒困境可能發生在私人領域,但更重要的是發生在公共領域。人們因相互信任、彼此愿意合作組成社會,也因愿意公開使用理性而制定共同的法則而走進公共領域。在社會中,人們因為相互信任而傾向于做最有益于全體而避免有損于自己的事情,不去做對自己最有利而對全體最無益的事情。在公共領域,人們因為公開使用理性而使私人善與公共善相一致,使私人準則與公共法則相同一,避免了只追求私人利益而不顧及公共利益,無視公共規則而只遵守私人準則的囚徒陷阱。
但是一旦有人一次、越來越多的人多次背離公共理性,私心大過公義,習慣把自己的準則看作公共法則的例外,他人遵守規則而讓自己破例,希望他人追求公共善而允許自己追求私人最大利益,則真誠的公共領域將趨于瓦解,信任的社會狀態將會陷入危機,新的囚徒困境將產生。人們有理性但不再公共使用而是私下運用,不再追求個人準則符合公共法則,而是利用公共規則使之符合其私人準則,人們交往合作不再出于公共善而是出于私人目的,利用公義滿足私欲,自己追求最大利益而讓他人追求公益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公共領域私人化,公共理性私下化,社會個人化。當所有人都只顧及自己的最大利益而漠視全體的最大利益的時候,公共領域即墮落為囚籠,公眾腐化為追求私人目的卻永遠也達不到目的的西西弗斯。
最可怕的是,整個公共領域淪為相互欺騙、假相流行的洞穴,社會淪喪為失去普遍信任的自然狀態:名實不符,公共法則依然存在,卻被私人利用以填充私欲;口是心非,公義言辭的背后隱藏著私己的意圖;表里不一,公開躬行顯規則,私下卻推行潛規則。總之,誠實的公民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精神分裂的人,自欺且欺人的人,把假相當真實,真實看作假相的洞穴囚徒。
唯有真誠建立信任
人們只有建立相互信任才能走出私人混亂狀態,公眾惟有維持相互信任才能避免陷入公共領域的囚徒困境。問題是,相互信任如何可能?如何建立和維護普遍信任?
世界觀和人性觀的樂觀主義者假定,人性是善的,人與人之間是友好的,因此人是值得信任的,普遍信任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樣一來建立信任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本來就不存在信任的問題。
功利主義者認為,每個人出于對自己利益的期望和考慮而相互信任,人們因為相互信任比相互不信任能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會不相互信任。利益是人們相互信任的粘合劑,只要人們都真正合理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他們就會選擇相互信任與合作,否則誰也保證不了自己的最佳利益。但是即使對共同利益的期望會使人們相互信任,如果人們違背共同利益卻并不一定因為違背共同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相反,甚至增加,那么人們就不一定去追求共同利益,從而人們也就失去相互信任的基礎。人們可以放棄私人理性,公共使用理性,服從公共法則,建立相互信任,但是無法避免有人為了自己私人的最大利益,希望他人遵守公共法則,而自己卻不服從公共法則,并由他人承擔因自己偷換公共理性、私下使用理性而產生的公共損失。因此把相互信任建立在利益之上是不可靠的,人們可能為了共同利益而相互信任與合作,也可能利用共同利益謀取個人私利,還可能因為利益的分歧而互不信任與對抗,拒絕合作。
另一方面,對信任的這種功利主義的解釋等于承認信任只具有一種外在價值,而根本不具有一種內在價值,信任不過是實現人們共同利益的手段,本身并不是目的。但是如果信任是可靠的,一定不是外在的,只具有工具的價值,而一定是內在的,具有目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信任一個人,不完全是因為與他合作是有利的,而主要是因為他本身是可信任的,也不完全是因為我們對人性是樂觀的,認為人性是善良的,一個人不會做對他不好的事情,而主要是因為他本身是值得信任的。
一個人在什么意義上是可托付的?什么使得一個人的行為是值得信任的? 真誠是值得信任的前提,使一個人值得信任的是誠實。中文經常把誠實與信任合在一起使用,稱之為“誠信”,從而在無意中把誠實與信任聯系在一起。
不是信任構成了真誠,而是真誠構成了信任。真誠首先指在言語上值得信任,即說真話,不撒謊等。真誠還指意思表示真實、思想傳達求是、行為表現實在等。如果每個人總是公開地對他人說實話,如實表示意思,如是傳達思想,實在表現自己,那么他一定是值得信任的,也配得人們的信任。相反,如果每個人總是公開對他人不說實話,即撒謊,不真實表示意思,即欺騙,不如是傳達思想,即瞞天過海,行動表現不實在,即表演,那么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普遍的不信任會到處蔓延,社會將重回囚徒困境。
在社會公共領域,真誠顯示為公開地對他人心口如一,即心里想的和嘴里說的是同一的;心意一致,即心之所思就是意之所志;表里如一,即外在表現合乎內在精神;名實相符,即名號、榮譽、地位與實際、實力、德能相符、相配、相稱。如此則一個真誠的公民是可信的。反之,如果一個公民經常公開對人口是心非,一心二意,表里不一,名實不符,那么他不可能得到人們的信任,也沒有人敢于托付于他。
真誠的行為一定是公開使用理性的行為。公開使用理性意味著頒布公共法則,讓人依據法則來言行。真誠即表現為與公共法則根本一致,始終忠于公民自己制定的法則,真誠即忠誠。任何不叛離于公共法則的公民任何條件下都是讓人放心的,一切公共事務是可完全托付于他的。相反,不忠于公共法則,總是要求他人服從卻允許自己例外的人則恐怕永遠都是靠不住的,任何公共事務都是無從托付于他的。
不信止于真誠
在中國,一旦有諸如大爆炸等類公共事件發生,在網絡上、微信圈中,大量未經證實的傳言、謠言就會快速發酵、流傳開來,一時讓人對事件信息的真假無從辨別,有時乃至以傳言、謠言為真,以真實消息為假。人們甚至寧可相信網上信息為真,對政府言論不信或半信半疑。而本來的價值排序應該是相反的,人們應該對政府言論的信任多于對網絡言論的信任。而且如果人們承認政府在公共突發災難事件中的權威身份的話,大多數網絡流言、謠言可能就會不攻自破、銷聲匿跡,乃至無從興起和流傳惑眾。然而何以在一起重大公共事件發生后,伴隨著政府言論總是出現謠言、傳言呢?
政府作為公共權力機關,受人民委托為人民行使公共權力;政府作為政治公共領域的一部分,應當對人民履行職責,為人民負責。政府的權力是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它的使用是公開的而非私下的。對人民公共和公開是政府權力構成和使用的基本原則。基于這個原則,政府即擔負對人民忠誠和真誠的義務,即不可對人民公開欺騙和不誠的義務。但凡發生的公共事件,政府都應當如實地向人民公開發布和傳達信息,人民也有權知道事情的真相,只有這樣,它對于人民才是誠實的,人民對于政府才是信任的。如果政府公開發布的信息是假的,這意味著它對人民是不誠實的,掩蓋了不該隱藏的東西。真相是不該隱瞞的,應該公開的,虛假的東西隨著真實的東西的公開自然無所遁形,但是如果公開的是假相,那么真相就被遮蔽了,人民即被欺騙,以假為真,以真為假。政府如果以假亂真,它就違背了對人民的忠誠義務。如果政府反反復復對人民不真誠,人民自然就對政府失去信任,而人民一旦對政府不信任,謠言即起,以似真之言惑眾。在公共事件謠言四起的地方,一定是政府對人民不誠,人民對政府不信最甚的地方,長久的欺騙、滿天過海的后果最嚴重的地方。
謠言并非止于公開,因為公開的也可能是不真的,不公開的未必是假的。不信、謠言止于真誠。謠言止于公共權力部門對人民的忠誠,它向人民公開的始終是真的;謠言亦止于人民對公共權力部門的信任,人民相信公開的就是真的,而人民的信任來自對他們的真誠,向他們公開的不是假的。
政府的權威是能夠建立起來的,只要它對人民是真誠的;政府的權威不是因為它掌握和使用公共權力,而是因為它對公共權力的使用是公開的和真實的。就公共事件而言,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真言之上,建立在亂真的假言之上的權威只是暫時的,一則公開的假言即謠言早晚會露出破綻,二則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的信任只會給予那些說真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