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召開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強調指出:“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眳f商民主不同于政治協商,它把民主協商理念拓展到了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如果能在農村地區推進協商民主,無疑有助于鄉村治理的現代化。但問題是,由于鎮村兩級沒有政協機關,農村地區缺乏協商民主的組織機制,理念很難落到實處。市縣政協如果能利用好新鄉賢組織,落腳于鄉村,也許可以有效解決這個難題。
所謂新鄉賢,主要指仍然生活在鄉村的體制外能人,或關心家鄉發展的在外的“成功人士”。新鄉賢并非是某個特定的社會階層,它只是一個榮譽性稱號,國家認可這個名號,旨在用以廣泛地組織、動員人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截至2021年4月初,我國以“鄉賢”為名在地方相關部門注冊登記的新鄉賢社會組織數量已達2273個,此外還有更多沒有注冊登記的新鄉賢工作室等。
鄉賢參事會、鄉賢理事會、鄉賢工作室等新鄉賢組織除了為鄉村發展提供修橋鋪路、環境整治、扶貧濟困等公益服務外,另一個重要職能是參與村莊公共事務、重大事務的建言獻策與決策咨詢工作,這其實就是基層協商民主工作。這些組織化的新鄉賢實乃農村地區基層協商民主的優質主體。將這些新鄉賢組織納入基層協商民主范疇,不僅有助于在農村地區落實基層協商民主理念,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還可以體制性地賦予新鄉賢參政議政的合法身份。事實上,組織化的新鄉賢不僅是農村地區優質的參政議政主體,也是鄉村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實踐者,尤其在鄉村公共事務領域,新鄉賢是村“兩委”與基層民眾之間的溝通紐帶,有著“人熟”“事熟”的“在地化”優勢,可以有效化解鄉村社會矛盾,促進鄉村社會自治、德治與法治的“三治融合”。
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協已經開始利用新鄉賢組織,積極推動農村地區的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如江蘇宿遷地區。自2017年以來,宿遷地區就開始由政協部門牽頭開展新鄉賢助力鄉村振興工作,評選出新鄉賢6000余人,在鎮村兩級成立了1500余個鄉賢參事會。尤其從2019年7月起,宿遷地區開始在鄉村試點“為民協商”工作,建立了具體可行的工作機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是構建了市、縣、鎮、村四級協商民主平臺,引導新鄉賢參與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工作。目前,宿遷在市級建立“宿遷為民協商網”,縣(區)成立“為民協商”辦公室,鄉鎮、街道、園區依托委員之家、政協聯絡組等設立“為民協商”議事室,在行政村依托鄉賢參事會設立“為民協商”聯系點,其負責人為居村的鄉賢參事會會長或居村的政協委員,實現了市、縣、鄉、村四級互通,有效地組織了新鄉賢“為民協商”。僅2019年11月以來,宿遷市四級“為民協商”平臺組織集中性協商活動1800余次,梳理意見建議近5000條。二是建立了合理的新鄉賢參與基層協商民主的實踐運作機制,總結了切實可行的“365”工作法。所謂“3”是指協商前期的群眾出題、鄉賢薦題、組織定題,“6”是指協商中期的定時、即時、會議、現場、線上、線下多種協商形式,“5”是指協商后期的政策宣傳、意見征求、解決措施、跟蹤落實和結果反饋5個工作步驟。三是對民眾生活中的“大事”和“難題”開展專項工作。如在2019年期間,宿遷依托新鄉賢組織,選聘5130名新鄉賢擔任義務護水員,對6491面“五小水體”進行管護整治,有效地推進了鄉村環境治理。
政協機關具有組織協商民主的經驗,新鄉賢組織有著協商民主的內在需求,“宿遷經驗”說明了政協機關基于新鄉賢組織,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具有可行性。由于理念與實踐都尚處于探索階段,有些原則必須明確堅持,有些舉措可以鼓勵大膽探索。首先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尤其要理順新鄉賢組織與村“兩委”組織之間的關系,明確新鄉賢參與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工作不能“越位”。為此,宿遷市政協就明確提出,“為民協商”應當在鎮黨委、“村黨支”的領導下依法有序開展,必須遵守黨的有關政策。其次,對協商內容要指導、選擇,要緊扣民生問題,重點關注村莊的經濟發展、醫療衛生、養老保障、文教事業、環境整治和社會秩序等鄉民普遍訴求的問題。此外,對新鄉賢參與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工作中面臨的“身份界定”難題,可以大膽探索解決之道??梢試L試在鎮村兩級探索設立基層民主協商委員制度,給予新鄉賢擔任基層民主協商委員的政治身份,從而激勵新鄉賢積極參與基層協商民主。
鄉村振興離不開組織振興與人才振興,而新鄉賢組織可以有效地將鄉村體制外能人組織起來,落實好鄉村的組織振興與人才振興工作。作為新生事物,各地新鄉賢組織的歸口領導部門并不一致,大多是宣傳部門或統戰部門,極少如宿遷是政協部門。相比較而言,政協部門及其協商民主理念,更合乎新鄉賢組織積極參與鄉村治理的本義。就此而言,“宿遷經驗”值得深入研究、總結與推廣。
(作者為南京農業大學金善寶農業現代化發展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