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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模式是指將物品使用權暫時轉移給他人而獲得一定報酬的新型經濟模式。其本質是整合各種閑置資源,并發揮其最大價值。目前,已進入商業實踐的主要有共享交通、共享住宿、共享物流和共享餐飲等形式。
共享經濟模式有利于節約資源,帶來新的經濟增長點,能夠帶動城市就業和資金的健康流動,具有較強的生命力,但在商業化運作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安全問題、利益沖突問題、合法性問題、可持續發展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政府應采取揚長避短的基本態度和原則,運用多種手段和措施保障其健康有序發展。
建立市場準入制度與退出機制。科學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是促使企業規范經營,保障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法律法規實施的有效手段。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及時對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序做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允許進行經營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長時間不能維持繼續經營,或出現嚴重違法經營的情況,應當強制其退出市場,保障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創新管理方式。面對新生事物,傳統的管理方式會產生諸多不適應情況,政府管理部門要與時俱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創新管理方式,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經營主體推行積分制管理,以累計使用的人次、距離、企業違法行為次數、安全保障的措施和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等指標評價經營企業的經營狀況,并以此作為獎懲甚至責令退出市場的依據。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和共享經濟模式的企業共享數據,為政策制定和社會管理提供依據。政府管理部門共享經營過程中的數據,通過企業提供真實數據用以評估低碳減排的實效,以便各部門做出決策,諸如是否在特定的地點規劃設立停放區域及配建相應的設施等。
注重利益協調。共享經濟模式與傳統行業之間不是針鋒相對,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比如共享單車以其高度的靈活性填補了公共自行車未能覆蓋的區域,家庭廚房的經營模式不會使傳統的餐飲行業面臨崩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公眾多樣化的需求。相關管理部門應主動協調,促進兩者良性競爭、共同發展。比如客運管理部門應當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對網約車的具體經營方式做出嚴格限定,且劃清其與傳統出租車的利益界限;食監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在現有的法律制度范圍內(如許可證制度、行政處罰等)分別對共享餐飲和共享住宿行業實施監管,防微杜漸,避免矛盾的激化與擴大。
加強引導扶持。一方面,對共享經濟模式的發展,管理者應當持較為寬容的態度,采取靈活的方式方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進行積極的引導和幫助。比如在共享單車停放無序的問題上,有些城市通過劃定非機動車停放區域來解決這一問題,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管理成本的增加和共享單車的靈活性受限。建議城市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考慮對所有的公共道路資源進行分級管理:重點區域、重點道路劃定指定停放區域,要求經營企業承擔管理義務,派員管理,保障停放有序;一般道路只劃定停放區域,由經營企業通過軟件定位和費用浮動等方式來促使使用者盡量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其他區域則以不妨礙公共交通和安全為原則,不再做嚴苛要求。另一方面,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對共享經濟模式企業進行激勵。比如在共享單車的運營過程中不宜由財政部門向企業進行直接的補貼,而是可以考慮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為使用者購買保險,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化解經營風險,也能使公眾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考慮通過技術手段對使用者發放使用獎勵或者以出資購買 “免費使用日” 等方式鼓勵綠色出行;還可以考慮由停車管理部門通過在重點區域雇傭停車管理人員來解決停車不規范的問題等。
(作者為省重點培育智庫氣候與環境治理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