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到鄉村振興戰略,反映出我國在鄉村發展這一問題上的認識在不斷深入。這實際上也逐漸靠近了鄉村發展的核心問題:內生力量與外來力量之間的關系問題。從十九大的相關表述來看,黨和政府已經明確提出要實現城鄉融合發展而非過去的“以城帶鄉”或“城鄉統籌發展”。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已明確提出要激發扶貧的內生動力,這顯然也是在鄉村振興的總目標下來談的。從種種跡象來看,鄉村社會的獨有價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那么,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過程中,就不能過度以來外部輸入的力量,而要以鄉村的內生動力為根本。唯有如此,才能促成健康、可持續的鄉村振興。
那么,如何發掘鄉村的內生動力?我們認為,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是一條根本途徑。農民是鄉村社會的主體,他們也必然是建設鄉村、發展鄉村的主體力量和主要受益者。要從經濟主體性、治理主體性、文化主體性的塑造三個層面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對農民增能賦權,使鄉村振興具有可持續的發展動力。
一、農民主體性發揮的現實困境
從1920年代末開始的鄉村建設運動,到今天的鄉村振興戰略,主題都是鄉村振興,但一些歷史延續下來的觀念很難在短期內改變。新中國成立之前,農民被不少鄉村建設主導者認為是觀念落后的代表,他們需要被外來的現代文明所改造。所以,在工業化、城市化等現實需求之下,鄉村一直被處于被改造和抽取資源的位置上。但是,在重新審視鄉村價值、推動鄉村振興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充分重視農民智慧和力量,發揮農民的主體性,關于農村發展的愿景將難以獲得農民的認同和理解,也就不能實現真正的鄉村振興。農民在先前的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確實獲得了許多實惠,但是就是在這樣越來越好的情況下,農村依然無法吸引并留住年輕人來創業發展。這里,除了農村的創業機會較少等原因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鄉村缺乏能吸引人的主體價值,其變化、進步不能契合農民的需要和期望,也體現不出農民的智慧。比如,在諸多農村發展項目中,農民往往是被動參與,而無法真正在項目實踐中發揮自身能力。在這種狀況下,鄉村發展并不能提升他們的成就感。總之,新農村建設中的根本問題,就是農民的主體性沒有得到根本的重視。
農民主體性困境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因素是人口流動造成的村莊空心化。很顯然,鄉村沒有足夠的人口支撐,發揮農民主體性就是空談。但是在過去20多年中,農村大量青壯年外出務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村內部的青壯年都留不住,更談不上去吸引其他人才了。第二個原因是鄉村治理中農民主體缺位。這一困境和人口流動也存在密切關系。在人口外流的情況下,很少有人關注鄉村治理問題。比如,很多村民并不關心村兩委選舉,甚至放棄選舉。外出就業的村民對村莊公共事務也漠不關心,造成村莊治理陷入尷尬境地,不利于鄉村治理的現代化轉型。第三個原因是城市化、鄉村空心化背景的下價值沖突與文化困境。當前,不少人對鄉村的認知存在一定的價值沖突:一種是城市中心主義價值取向,這是隨工業化和城市化浪潮而來的。在這種價值取向下,新農村建設、農村發展項目、人居環境改造等事宜,實際上都是為了使農村從整體上趨向于城市,暗含著一種發展主義和城市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在這種價值預設的影響下,不少農村工作者把鄉村看作城市的附庸,習慣性地用城市標準去衡量鄉村。這顯然,這并不是鄉村振興所需要的文化價值觀。
只有發揮農民的主體性,才能破解上述困境。我們應從經濟權利、治理權利和文化權利三個層面來塑造農民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主體性。
二、塑造農民的經濟主體性
鄉村振興的基礎是經濟振興,農民經營能力、市場能力的提升是經濟振興的根本。經濟主體性指農民在農村經濟活動中的主導權,能在鄉村經濟發展中獲得實實在在的收益。按市場經濟要求,農民還沒有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經濟權利。換言之,雖然我國的改革始于農村,但是,農村還沒有形成真正的市場體系,呈現出城鄉二元分割的狀態。要實現鄉村振興,首先要破除這種二元經濟體制,構建城鄉融合的市場經濟體制。這實際上就是經濟權利的問題,包括清晰的產權等。其次,要創造條件,讓農民能參與到農村發展項目(如水利建設、道路整修、精準扶貧等)的過程中。當前,不少農村發展項目在立項實施中完全是地方政府主導,農民更多的是被動地接受項目,難以完全符合農民需求。所以,在農村項目建設中,應積極傾聽農民的建議,讓項目建設真正符合他們的訴求。第三,要充分運用農村社會工作等方法,對農民增能賦權,提升他們的經營能力和市場能力,使他們成為一個有力能的積極的市場主體,為促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多種經營提供內生動力支持。
三、發揮農民的治理主體性
治理主體性,指的是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的主動性、能動性和參與能力。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莊的治理、村莊的合作應該由農民自身來決定。但在現在推行的鄉村自治和鄉村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農民能發揮的主體作用還不夠充分。尤其是在二十世紀初,大量行政村被撤并后,村莊的“半熟人化”給村莊治理帶來了許多難題。治理主體性不足,就容易導致干部與村民之間的疏離,這容易導致村干部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督等問題。要提升農民的治理能力,提高他們參與治理鄉村公共事務的水平。在這方面,可以讓專業社會組織對農民開展相應的培訓服務,除了讓他們學習農業技能,也要因地制宜開展法律、社會和管理等等面的培訓,提高他們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尤其是當下不少東部發達地區的農村有不少項目在開展,項目運作與鄉村社會互相影響,農民治理水平將會對項目運作產生重要影響。要借助項目實施的過程來培養農民中的精英分子,帶動農民治理主體性的整體提高。
四、形塑農民的文化主體性
文化主體性意味著農民在卷入現代化進程中有足夠的理性反思能力。當下的鄉村和農民,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跟著現代化潮流在往前奔跑,甚至存在全盤地接受現代化的風險,失去了文化的自主選擇和傳承。這種情況的出現,也跟當下媒體和輿論不自覺地傳播城市現代文化的優越性有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連農民都認為農村都是落后的,他們被裹挾在發展主義的現代化工程中,缺失反思的能力。因此,要改變這一現狀,就要進一步傳承發展優秀的傳統農村文化形式,地方文化部門應創造條件,鼓勵農民開展各種文化活動,提高農民的文化自信。
總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有賴于農民的 積極參與和主體性的發揮。農民主體性的發揮,包含了經濟、治理和文化等三個維度。而且,農民的經濟主體性、治理主體性和文化主體性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存在不可分割的關系。經濟主體性是參與治理鄉村和傳承鄉村文化的基礎,治理主體性是經濟主體性和文化主體性的制度保障,文化主體性則是經濟主體性和治理主體性得以發揮的精神氣質支撐。這三種主體性共同體現在農民的生計生活場景之中,是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得以實現的重要內生動力。
作者:劉海健,蘇北發展研究院研究人員,社會學博士